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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不断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青岛海创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总公司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进行经营管理,行使所有者权利。作为出资者对投入各公司的国有资产运作情况实行全面监督,并按照投入的资本份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第三条总公司作为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主体,其所有者的权益受法律保护,同时接受李沧区人民政府和国资委的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第四条总公司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经营和管理遵循的原则和途径,是自觉运用价值规律,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通过控股、参股和股权交易等手段,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达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目的。
第二章国有资产经营管理范围第五条总公司经营管理的国有资产包括:一总公司直接占有的国有资产;二所属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三所属进行股份制改组后控股或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四所属集体企业中的国有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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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国有资产的界定第六条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国有企业中下列资产为国有资产:一各级人民政府、国家行政部门或国家事业单位以各种形式的实物、货币和所有权应属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等,向企业投资形成的国家资本金。二运用国家资本金及在经营中借入的资金形成的税后利润,经国家核准留给企业作为增加投资部分,以及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润等。三由国有企业担保,完全由国内外借入资金创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其收益积累的净资产。四国有企业以企业法人财产兼并,购买其它企业、单位所取得的产权和权益。五国有企业用集资和筹资形式形成的资产,凡实行还本付息的,其资产所有权应属国家所有。六国有企业将企业法人财产租赁给集体或个人经营,但不能改变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归属。七国有企业因接受馈赠或其它收益形成的各项帐外资产。八国有企业中党、团、工会组织等使用的财产,除以个人缴纳的党费、团费、会费结余购建的资产外,均应视为国有资产。第七条国有企业中下列资产应界定为国有资产:一由各级人民政府、国家行政部门或全民企事业单位用各种形式的实物投资、货币投资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无形资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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