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5玮平公司是一家从事家具贸易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在北京,股东为张某、刘某、姜某、方某四人。公司成立两年后,拟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以开拓市场。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在北京市设立分公司,不必申领分公司营业执照B在北京市以外设立分公司,须经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且须独立承担民事责任C在北京市以外设立分公司,其负责人只能由张某、刘某、姜某、方某中的一人担任D在北京市以外设立子公司,即使是全资子公司,亦须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选项A、B错误。《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据此可知,设立分公司应当申领营业执照。并且,分公司因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因此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选项C错误。对于分公司的负责人,《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并未作出限制性的规定,应由该公司自行决定。选项D正确。《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6甲与乙为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甲为董事长。2014年4月,一次出差途中遭遇车祸,甲与乙同时遇难。关于甲、乙股东资格的继承,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A在公司章程未特别规定时,甲、乙的继承人均可主张股东资格继承B在公司章程未特别规定时,甲的继承人可以主张继承股东资格与董事长职位C公司章程可以规定甲、乙的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条件D公司章程可以规定甲、乙的继承人不得继承股东资格【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选项A、C、D说法正确。《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可知,公司章程可以对股东资格的继承条件作出规定,也可以直接规定禁止继承股东资格。在公司章程未作特别规定时,原股东的继承人可以主张股东资格的继承。选项B说法错误。《公司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据此可知,董事长等高管身份不属于继承范围。27严某为鑫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关于公司对严某签发出资证明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在严某认缴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出资后,公司即须签发出资证明书B若严某遗失出资证明书,其股东资格并不因此丧失C出资证明书须载明严某以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