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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公司资本制度改革下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思考
作者:魏旭玲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09期
摘要我国公司法经修改后于2014年3月1日正式实施。此次修改无疑是公司资本制度的一次重大变革。对活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刺激民间投资都将会起很大的促进作用。但随着资本制度的改革,我国债权人保护将会面临更多更严峻的挑战。目前,我国债权人保护机制尚不完善,存在董事信义义务难以明确,未建立公司信用评估机制,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难以实现等问题。因此,需要从健全公司内部结构,公司章程增设出资催缴程序,增加第三方机构参与市场监管,建立公司诚信机制,确立债权衡平居次的原则,债权人自我保护以及运用国家手段等多个方面构建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关键词资本制度债权人保护公司法作者简介:魏旭玲,新疆师范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业,法学硕士,研究方向:中亚民商法基础理论研究。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309702一、资本制度改革下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的完善(一)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增设催缴程序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使公司的行为规范化,经营管理活动处于约束监督下,是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重要措施。第一,赋予各部门独立的地位,明确其职责,确保在其位谋其政,严厉杜绝职权篡政,杜绝权力专营,保障各部门的权利,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特别是要保障监督部门充分发挥其职能。严格规范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保障公司资本正常运营,对于完善公司内部治理也是不可小觑的。第二,明确董事的信义义务,通过章程具体规定其信义的义务的内容、承担方式,真正使董事做到在其位谋其政,保障公司健康快速发展。第三,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还要快速建立职业经理人市场。将公司的决策与股东利益彻底分离,完全交由职业经理人去治理公司。这样做不仅能杜绝股东操纵公司,长此以往公司内部还可以形成良好的运营模式,使公司的收益得以大幅度提高,公司资本充足,债权人的利益也从根本上得到了保障。公司通过章程增设催缴出资程序可以作为保障债权人利益的一项重要的、切实可行的措施。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从实缴制确定到目前的认缴制,这无疑是一次资本制度跨越式的变革,极大的刺激了民间投资,活跃了市场经济。新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资本只需认缴,且认缴的资金何时兑现也任由公司章程决定,由此投资人只需认缴资本无需实缴资本即可成立公司。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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