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义务教育法》学习体会2006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修订案)》,审议经过的《义务教育法(修订案)》共分为:总则、学生、学校、教师、教育教学、经费保障、法律责任及附则等8章,63条,将于2006年9月1日起施行。这是义务教育法自1986年颁布以来的一次重大修改,是我国义务教育进展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在仔细研读新《义务教育法》之后,谈谈自己的体味:一、新法进一步明确了我国义务教育的“义务性”。法律的第一条就开宗明义地规定,“保障适龄儿童、青年同意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的素养。”让适龄儿童、青年同意义务教育是学校、家长和社会的义务,谁违反那个义务,谁就要受到法律的规范。新修订《义务教育法》针对长期以来在法定义务教育时期内,老百姓意见比较集中的“上别起学”、“学校安全保障”、“均衡进展”等咨询题,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体现了国家在推动义务教育的全面普及化与强效化上的决心和意志。二、新法进一步明确了我国义务教育的“公益性”。新法明确规定“别收学费、杂费”,国家对义务教育采取新的经费保障机制。首先,在义务教育的投入上,新法明确规定,“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降实的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新法还要求,地点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第二,为家庭困难的学生提供资助。从法律上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青年儿童同意义务教育的权利,为适龄青年儿童提供了一具平等入学的机会,学生将可不能因为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现实中,尤其是象我们这个地方的贫困山区,适龄儿童青年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的别在少数,单靠个人或学校的力量是无法改变这种状况的,但新法从法律上予以保障,相信将来别再会有如此的情况发生了。第三,扶持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第47条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依照实际需要,设立专项资金,扶持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这一规定进一步体现了新法的公益性,有利于加快农村地区和民族地区的义务教育进展。三、新法对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新《义务教育法》立法的理念有了较大的突破,其中最基本的一具立法理念是以学生进展为本,真正给学生以进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