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甲对其加盖的房屋有处分权,对其与乙共同共有的房屋无处分权,但由于甲为三间房屋的登记所有人,且丙又为善意,所以根据公示公信原则,丙取得三间房屋的所有权,乙无权要求返还,所以D项是错误的。13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建筑物区分所有权①根据题目交待,甲、乙、丙、丁对整栋楼房形成建筑物区分所有。各自对其专有部分享有专有权,共同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②根据《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建筑物的外墙为业主共有。同时,《物权法》第72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据此,除业主大会另有决议,利用外墙所得广告收入为业主共有,故A选项正确。②对住宅楼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为各业主共有。故B选项错误。③在建筑物区分所有中,业主对其专有部分享有独立的所有权,故某一业主出卖自己的专有部分时,无需赋予其他业主优先购买权,以达到简化物权关系,促进物尽其用的目的(这与按份共有人向第三人转让自己的份额不同)。故C选项错误。④根据《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屋顶亦属业主共有。同时,根据《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以及《物权法》第76条的规定,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性活动、处分共有部分,应经“双简单多数决”表决通过,形成有效的决议。即“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注意:一定要“过”,即超过50%。本题中,只要经过四个人中的三个人的同意即可。14答案C解析:考点共有选项A说法正确。《物权法》第98条规定,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选项B说法正确。《物权法》第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选项C说法错误。《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