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15号
为规范海关对海南省进出境游艇的管理,明确游艇及其所载物品通关手续,海关总署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省进出境游艇及其所载物品监管暂行办法》,自2011年4月15日起施行。特此公告。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省进出境游艇及其所载物品监管暂行办法二○一一年三月十一日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省进出境游艇及其所载物品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海关对海南省进出境游艇监管,促进游艇产业健康发展,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暂行办法。第三条者出境。游艇监管码头属于海关监管场所,有关设置标准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第四条进境游艇在进境以后向海关申报以前,出境游艇在办结海关手续以游艇应当通过设立海关的港口或者经批准的游艇监管码头进境或海关对经核准从海南省进出境的游艇及其所载物品的监管,适用本
后实际出境以前,应当按照交通主管机关规定的航线行驶;交通主管机关没有规定的,由海关指定。第五条在境外注册的游艇(以下简称境外游艇)自进境时起至实际出境时
止,在境内注册的游艇(以下简称境内游艇)在进出境时,应当接受海关监管和检查。海关对游艇进行检查时,游艇所有人或者其委托的游艇服务企业应当到场,并予以配合。海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员随游艇监管,游艇所有人应当提供方便。
f第六条
进境游艇在向海关申报以前,出境游艇在办结出境申报手续以后实
际出境以前,未经海关同意,不得起卸或者添加物料,上下人员及物品。进出境游艇不得承载进出口货物。第七条游艇服务企业在开办业务前应当向经营业务所在地的海关申请备
案,并提交《游艇服务企业备案表》(式样见附表1)及随附单证。
第二章进出境监管
第八条游艇进境时或者实际出境2小时前,游艇所有人或者其委托的游艇
服务企业应当采用电子数据和纸质申报单形式向海关申报,办理进出境手续,并提交下列单证:(一)海事管理机构核准游艇进境的文件或者证明;(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游艇进出境申报单(式样见附表2);(三)游艇所载人员名单及个人物品清单;(四)游艇所载物料清单;(五)国籍证书和所有权证书;(六)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第九条经核准进境的境外游艇,游艇所有人或者其委托的游艇服务企业应
当依法向进境地海关缴纳相当于游艇应纳税款的保证金或者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