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守护专家高原特定疾病医疗保险条款守护专家高原特定疾病医疗保险条款专家高原特定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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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约定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金额一旦确定,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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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高原特定疾病医疗保险金
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高原特定疾病(指急性高原脑水肿、急性高原肺水肿),经医院确诊并入住医院进行治疗,对其在住院期间,以及入院之前3天内因相同原因在急诊发生的合理且必需的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用、药品费用、护理费用、诊疗费用、治疗费用、检查化验费用、手术费用),本公司按100的比例给付高原特定疾病医疗保险金。高原特定疾病医疗保险金的给付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延续
被保险人保险期间内因本合同约定的高原特定疾病住院,且该次住院在合同到期时仍未结束,本公司对合同到期日后30天内的住院治疗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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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投保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各种器质性心脏病,心律失常或静息心率100次分,高血压Ⅱ期以上,各种血液病、脑血管疾病;2慢性呼吸系统疾病,如慢性阻塞性肺病、支气管哮喘、支气管扩张、肺气肿、活动性肺结核、尘肺病;3曾确诊患过高原肺水肿、高原脑水肿、血压增高明显的高原高血压症、高原心脏病及高原红细胞增多症者;4癔病、癫痫、精神分裂症;5妊娠超过8周。被保险人存在上述情况并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同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并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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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效力
合同生效本合同于本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时成立。投保人按照约定交纳保险费后,本合同自载明于保险单上的生效日零时起生效。合同生效后,本公司根据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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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间合同解除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30天,自合同生效时起计算。本公司不接受合同解除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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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费
保险费保险费将根据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的保障内容进行确定,投保人应一次性向本公司缴清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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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的申请及给付
保险事故通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3天内通知本公司,否则,应承担由于通知延迟而导致本公司增加的调查、检验等费用;因未及时通知而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无法确认的,对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