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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法长期股权投资与权益法长期股权投资的适用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gt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股权投资是企业比较常见的一种投资方法,而长期股权投资顾名思义就是长时间的持有某一公司的股权,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分为成本法和权益法,那么什么时候应该适用成本法,什么时候又该适用权益法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成本法长期股权投资与权益法长期股权投资的适用范围。
▲一、成本法长期股权投资的适用范围:成本法是指投资按投资成本计价的方法。成本法适用于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无共同控制并且无重大影响,或被投资单位在严格限制条件下经营,其向投资企业转移资金的能力受到限制的情况。下列两种情况下,企业应运用成本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1、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
f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控股合并的控制形成母子公司。
2、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1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共同控制与合营企业相联系。
2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重大影响与联营企业相联系。
▲二、权益法长期股权投资的适用范围:权益法,是指投资以初始投资成本计量后,在投资持有期间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方法。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法和权益法都有各自的优点以及缺点,关键还是要应用到正确的内容上。同时,成本法与权益法还能够进行转换,对此关于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转换也是大家需要掌握住的重点内容。以上就是▲成本法长期股权投资与权益法长期股权投资的适用范围的具体内容,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对被投资单
f位的实际控制权是拥有完全控制权还是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而两种核算方法也均有各自的优点和缺点,具体如何适用就要具体问题具体对待了。更多关于股权投资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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