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
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住房消费提取2第三章非住房消费提取5第四章附则7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第三条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以下简称职工)可以按照本暂行规定中住房消费和非住房消费情形向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本暂行规定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住房消费情形同时发生的,职工应当选择一项住房消费情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在此住房消费情形终止后,职工方可选择其他项住房消费情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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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五条公积金中心可以根据国家、省和本市住房政策以及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情况,拟订职工因住房消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标准,经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六条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提交以下基本材料:(一)住房公积金联名卡;(二)身份证;(三)《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需要委托他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委托人应当签署授权委托书,受托人应当提交其本人身份证和委托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身份证。第七条职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公积金中心应当自受理职工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不予提取的决定。准予提取的,由受公积金中心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商业银行办理支付手续;不予提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提取的原因。职工按照本暂行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提交的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第二章住房消费提取第八条职工有下列住房消费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本暂行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购买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二)支付本市范围内自住住房租金的;(三)偿还本市范围内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四)支付本市范围内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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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五)建造、翻建、大修本市范围内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前款第(一)至(五)项规定中,职工及其配偶在同一项情形中发生多套住房消费的,职工仅能选择其中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