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的基本依据。
③第三层次是由国家行政机关颁行的行政法规,这是社会保障制度的具体实施依据。
④第四层次是地方立法机关或地方行政机关指定的适用于本区域范围的社会保障法规,
f这是在全国性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指导下,照顾到地区差异性特点的地方性法规,它所规范的是本地区直接负责的社会保障计划、项目。
(3)社会保障法的基本结构
①总则部分,主要表述本法的立法依据、宗旨、基本原则、项目构成、适用范围、用语释义等。
②社会保障基金的筹措,包括社会保障基金的征集渠道、方法、费用缴纳比例、基金运用管理的原则和方式等。
③社会保障待遇的给付和享受资格,主要包括给付条件、保障标准、享受者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等。
④管理机构与管理体制,主要包括管理机构的名称、责任、职责范围、监督与隶属关系等。
⑤法律责任,主要包括社会保障管理机构、保障对象等相关关系各方各自的权利、责任和法律约束方式等。
⑥争议处理,主要包括对社会保障法律实施过程中引起的争议的协调处理原则和方法等。
⑦附则,一般包括生效时间、解释权限等。
3.社会保障立法的基本原则
(1)普遍性和选择性相互兼顾的原则
普遍性和选择性相互兼顾的原则是说,当公民具备了具体的社会保障计划、项目所规定的保障条件和资格后,都有从国家和社会得到相应保障的无差别的权利,国家和社会不应该将这种权利只给予一部分人,而将另一部分人排除在外。但是,普遍性的保障权利并不等于所有的人都可以无差别地享受所有的社会保障待遇,当具体的社会保障计划、项目所确定的待遇发放的条件不具备时,任何人都不能享受相应的待遇。
(2)生存权与发展权相结合的原则
生存权是为维护人的生存所必不可少的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物质享受权等内容。发展权是指个人的生理、心理和社会功能获得增加和完善的权利,包括学习权、就业权、社会交往权等内容。
社会保障从本质上讲,是国民收入再分配的活动,国家和社会通过在不同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转移支付,保障所有公民最基本的生活所需。从这个意义讲,社会保障制度的根本宗旨是保障公民的生存权。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的价值的提升,社会保障立法也越来越关注人的发展权的保障。
(3)保障待遇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互适应的原则
社会保障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时期的产物,换句话说,社会保障是应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而产生的。这一事实要求社会保障立法在确定保障待遇时,必须考虑两方面的影响因素:其一是社会经济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