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登记。单位财务管理部门应根据资产的相关凭证或文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第十一条资产领用交回。行政事业单位应在资产使用明细账中,全面反映本单位资产的领用、
交回、占用情况。资产领用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资产出库应及时进行账务处理。使用人员离职,所用资产必须按规定交回。第十二条资产清查盘点。行政事业单位应定期对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盘点(至少每年一次),
单位资产管理部门要与财务部门定期进行账目核对,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第十三条资产处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需要处置时,应按照《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
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浙财资产〔2010〕1号)的规定办理。第十四条资产统计报告。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占
有、使用情况及增减变动信息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并按要求定期向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报送资产统计报告。第十五条资产管理考核。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资产使用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
使用部门和使用人。资产使用部门和使用人对所用资产负有保管、维护、确保资产安全完整的责任。行政事业单位对资产丢失、毁损等情况应实行责任追究,并对资产管理、使用岗位相关人员结合年度工作进行考核。第十六条资产共享共用。对行政事业单位之间或单位内部可以实行共享共用的大型仪器、设
备等资产,要积极推进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工作,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第十七条无形资产管理。事业单位应加强对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
的管理,依法保护,合理运用,并结合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第三章资产出租管理第十八条资产出租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保证履行行政职能和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
以有偿方式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让渡给公民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的行为。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不得以无偿方式出借给公民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行政事业单位之间因工作需要确需无偿占用对方资产的,应报省财政厅批准。省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事业单位的货币资金不得用于出借。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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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行政事业单位公有住房由本单位干部职工租住的,按现行房改政策执行。行政事业单位将房产、车辆等国有资产承包给他人经营且不承担经营风险而获取收益的,视同租赁行为,应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报经批准。第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拟对外出租资产,期限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