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转让定价税制改革的现状及对策
随着国际投资活动的逐渐增多。跨国公司得到了迅猛发展这对于加强国际分工与合作、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带来了比如国际税收这类的问题而转让定价则是国际税收问题的关键跨国公司往往利用转让定价来逃避税收转移财富为了避免跨国公司利用转让定价税制避税损害我国的经济利益我国应对转让定价进行必要的规范。
一、我国转让定价税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一我国转让定价税制的现状我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规定了在因关联企业转让定价而减少税基时征税机关所享有的调整权。税法规定关联企业是指企业与企业之间有以下之一关系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第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拥有或控制关系第二直接或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控制第三其他在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依据法律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按照税法规定独立企业之间往来指没有上述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所进行的业务往来。如果上述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等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所得
f额则税务机关有权依法做出相应的调整以使其内部价格与正常市场价格相接近从而防止纳税人进行税收规避。税法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转让定价的调整一般限于被审计、调查的纳税年度的应税所得。其审计、调查、调整一般应从纳税年度下一年度起三年内进行。如果调整案涉及以前年度所得的也可向前追溯调整但最长不得超过10年。
二我国转让定价税制存在的问题我国转让定价税制已初步形成从理论上看我国的转让定价与主要发达国家差异不大似乎已与国际惯例接轨我国亦采取国际上通用的正常交易原则规定了一套转让定价的调整方法等等。但由于我国在此方面的工作刚刚起步经验不足加之转让定价本身的复杂性所以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还存在许多问题。转让定价多为原则性的规定条文比较简单可操作性差具体实施起来难度很大。例如关联企业的认定缺乏可操作性各种调整方法的具体内涵及其适用性缺乏适当的界定缺乏可比交易价可比非受控价格调整难以测定没有转让定价账务调整的规定缺乏关于纳税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条款使税务机关在实施转让定价税制的过程中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