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村信用社银行卡业务差错处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银行卡业务的正常开展,使银行卡跨行(指交易通过银联信息交换中心)、跨机构(指交易不经过银联信息交换中心)交易中出现的差错得到及时有效处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主要用于手工差错处理,规范差错处理流程,防范银行卡业务风险,提高银行卡业务手工差错处理的工作效率。
第三条处理原则(一)各入网机构应把差错处理作为银行卡业务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加强管理。各入网机构应确定专(兼)职人员专项负责差错处理,由联社统一设定专用投诉电话。对于差错处理的业务经办人员,应划分权限,明确职责。(二)差错处理必须据实、准确和及时。(三)引起差错的原始交易必须是经过安徽省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安徽省农村信用社银行卡业务系统)处理或转经银联信息交换中心转接的银行卡ATM、POS交易。(四)差错交易的处理路径应同原始交易路径一致。(五)各入网机构必须支持自原始交易日起150日以内的差错处理,对超过150日提交的差错处理交易可拒绝处理。省联社清算中心在处理跨行差错时可延长30个自然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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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四条各入网机构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时限准确、及时地处理差错。由于工作失误或超过时限所引起的风险及后果由责任方负责。
第五条差错处理的各方对处理有争议的,可由双方协商解决或提起争议处理。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六条跨行、跨机构差错发现方为该笔错账的第一调账请求发起方,当该机构为长款方时,则该机构同时为该笔错账的第一调账实施方;当交易经过银联信息交换中心且长款在省联社清算中心时,则省联社清算中心为错账的第一调账实施方。
第七条银行卡差错处理总共有三个环节组成:客户投诉、查询查复、差错处理。差错处理交易中所涉及资金纳入安徽省农村信用社省辖联行资金清算。
第八条在银行卡差错手工处理过程中,具体操作方式:(一)查询查复、一次退单和例外协商使用“银行卡跨机构(行)交易查询/查复通知单”、“银行卡跨机构(行)凭证索取通知/回复单”和“银行卡跨机构(行)例外协商通知/回复单”,通过互发传真和电话确认等方式;(二)贷记调整和例外长款处理待原始交易差错关联双方在“银行卡跨机构(行)差错处理申请/通知单”上签字盖章后,使用实时汇兑交易进行。(三)对传真确认的通知单请使用复印留存,作会计档案保管5年,以备查,所有操作应有专人登记。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