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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动车粘贴车身反光标识、关于机动车粘贴车身反光标识、安装侧后部防护装置的通知
根据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及第3号修改单,自2008年9月10日起,办理注册登记的所有货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以及载货类汽车底盘改装的专用作业车)和挂车应当按要求粘贴车身反光标识;办理注册登记的总质量大于3500kg的货车和挂车应当按要求安装侧后部防护装置。自2008年10月20日起,所有在用的货车和挂车应当按要求粘贴车身反光标识。自2009年2月20日起,总质量大于3500kg的在用货车和挂车应当按要求安装侧后部防护装置。对未按规定粘贴车身反光标识,未安装侧后部防护装置或粘贴、安装的试样、尺寸、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一律不予办理登记和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并将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102号令)第47条第3款的规定,处以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附件下载:附件下载:
附件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第3号修改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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