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不平等不是市场外的因素造成的,他们之间的交易就是公平的。
所以明显,民法所追求的正义与经济法有很大不同。再例如与行政法相比较,行政法在实现正义这方面,更加侧重的明显是实现程序正义。现代行政法是通过对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程序的规范和制约,最终达到行政法控权的目的的。如果一个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违背法律,限制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力,将会对公民产生很大的威胁。行政法的基本目标是在公民受到不法行政行为损害时为他提供充分的救济。正是在这种价值理念的指引下,在具有经济内容的行政中,行政法对正义价值的追求不体现在国家干预经济的手段正确与否,而体现在防止权力在适用这种手段的过程中被滥用,并以有效的方式来监督权力的行使。显然,行政法对程序正义价值追求是有别于经济法的实质正义价值的。
二、维护利益方面不同经济法中的价值理性,体现在社会的公共利益,是社会公平及社会正义的保
障,所以说,经济法的法律基础也就是社会。经济法从考虑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从宏观上避免国家在市场调节中出现的盲目调控现象,弥补市场机制的缺陷,对国家的经济主体进行行为干预及协调,体现了社会公平与效率兼顾的原则。
不同于经济法,民商法中的理性价值,充分体现了民法的理性的价值取向,也就是民法的本质。首先,保护市民在社会上的私人权利不受国家暴力干预、维护人与人之间所需利益与社会间的均衡,这是民商法的根本价值取向。民法作为私法,维护的是个人利益。民法中所体现的权利法,其本质是由民法的“私性”决定的。民法的最终目标是维护私权,以民事权利为中心辐射到权利主体、客体以及权力行使及保护的规范体制中。民法可谓是人民权利的有力保障,始终为权利而服务,是权利拥有者自身及社会的义务。这就与经济法维护社会效益的价值取向不同。
f行政法对“效益”的价值追求与经济法、民法有着明显区别。行政法调整的主要是行政管理关系,其并未直接介入生产过程,不能直接创造财富,而且其在调整行政管理关系过程中都以消耗社会物质为代价。因此,行政法并不以“经济效益”为其价值追求,而是以努力提高行政效率为其价值取向。
综上所述,经济法与一般意义的法以及民法、行政法的价值取向定位差异,是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必然分野的根源所在。这就是经济法与民商法和行政法不同的独特魅力所在,经济法是社会生活中必不可少的实现社会公平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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