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上海市村106号801室次女于,24岁时去世,未婚,无子女三女于,52岁,住上海市村145号802室四子于,约48岁,住上海市路178号。
二、本人与三女儿于、外孙女共同共有房产一套,其位置在上海市路150弄28号202室,产权证号为:沪房地字2006第006988号。在该房产中依法应当属于我本人所有的部分,在我身后归三女儿于所有,其他任何人都无权干涉、侵占和处分。
三、本人退休金存折由三女儿于保管。我身后的退休金余额、丧葬补助费、死亡补偿金以及其他应得费用,均由三女儿于领取和支配,除用于我的丧事费用外,如还有剩余均归三女儿于所有,如有不足亦由三女儿于自行负担。
四、本遗嘱委托现住上海市弄1号602室,手机1391协助执行,其权限是:主持有关人员会议,宣讲有关法律法规,说明本遗嘱及其公证效力,监督本遗嘱的执行。
五、本遗嘱为最终遗嘱,如我身后发现有其他遗嘱或者遗嘱草稿,一律视为无效。
六、本遗嘱制作一式三份,一份由我本人收执,一份交委托执行人收执,一份由公证处保存。
立遗嘱人签名盖章
二oo八年三月八日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怎样写自书遗嘱才有效的所有内容。通过上文的叙述我们可以知道,对于遗嘱人自己书写的遗嘱,也不是说就一定会得到执行,还需要看是否满足了法律中规定的遗嘱生效要件,若不满足,肯定也就不能按照遗嘱人自书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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