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筑工程项目,以及国务院发展和改革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除符合本办法第四条及第十条规定条件并依法获得批准外,应当公开招标。第十条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在下列情形下可以进行邀请招标:(一)项目的技术性、专业性强,或者环境资源条件特殊,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有限的;(二)如采用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占建筑工程项目总投资额比例过大的;(三)受自然因素限制,如采用公开招标,影响建筑工程项目实施时机的;(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应保证有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设计能力,并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参加投标。第十一条根据设计条件及设计深度,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类型分为建筑工程概念性方案设计招标和建筑工程实施性方案设计招标两种类型。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函中明示采用何种招标类型。第十二条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二)设计所需要资金已经落实;(三)设计基础资料已经收集完成;(四)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建筑工程概念性方案设计招标和建筑工程实施性方案设计招标的招标条件详见本办法附件二。第十三条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大型公共建筑工程的招标公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指定的全国性媒介发布。第十四条招标人填写的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应当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工程概况、招标方式、招标类型、招标内容及范围、投标人承担设计任务范围、对投标人资质、经验及业绩的要求、投标人报名要求、招标文件工本费收费标准、投标报名时间、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等。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函样本详见本办法附件三。第十五条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函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出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发出之日起至停止发出之日止,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第十六条大型公共建筑工程项目或投标人报名数量较多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可以实行资格预审。采用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中明示,并发出资格预审文件。招标人不得通过资格预审排斥潜在投标人。对于投标人数量过多,招标人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