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旧事资料 分类
论合同诈骗罪与民事合同欺诈的界限
来源:江苏法院网作者金连涛
【摘要】合同诈骗罪与民事合同欺诈则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客观方面主要体现在欺诈程度、方式不同,主观方面主要体现在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关键词】合同诈骗罪民事合同欺诈构成要件非法占有目的
合同诈骗罪与民事合同欺诈均是以合同为基础,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欺骗行为使合同相对方及市场经济秩序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但法律评价迥异。合同诈骗罪是一种犯罪行为,行为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合同欺诈则是一种民事违法行为,行为人只需承担“填平式”的民事赔偿责任。实践中,二者常常发生规范竞合,即凡是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行为都同时构成了民事合同欺诈,但构成民事合同欺诈却不一定构成合同诈骗罪。一个非常有意义的问题是两者的界限在哪里?本文试图从理论上对合同诈骗罪与民事合同欺诈进行比较,探讨二者界限的判识标准,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启迪。
一、合同诈骗罪与民事合同欺诈的构成要件
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反映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整体1。犯罪构成是认定犯罪的唯一法律标准,为某一犯罪概念所揭示的本质及其特征提供具体的界定尺度。民事领域虽无类似犯罪构成的概念,但民事合同欺诈同样需要满足一定的要件才能构成,为合同欺诈成立与否提供了标准。构成要件分析为合同诈骗罪与民事合同欺诈的区分提供了比较的标尺。就像如果想区分两部车子的不同,最好的方法莫过于“化整为零”,将车子拆成零件逐一比较。因此,廓清二者的界限需以构成要件为切入点。
(一)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欺诈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2。本罪的构成要件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又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其中对市场经济秩序的破坏是主要方面,是本罪的社会危害性的主要体现。
f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这里虚构事实是指行为人捏造根本不存在的事实,骗取对方当事人的信任;隐瞒真相是指行为人故意向对方当事人隐瞒客观存在的事实,以使对方当事人产生错误认识。
3、本罪主体既可以是已满16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4、r
好听全球资料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