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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装许可证的单位,其安全管理状况良好,历年年度监督检查合格,换证时,其气体储存(生产)能力和自有气瓶数量经市局批准后可适当放宽要求。
12、本办法对气体储存(生产)能力和自有气瓶数量的规定系最低要求,市局可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充装单位气体储存(生产)能力和自有气瓶数量许可基本条件,报省局备案后实施。
(三)配备气瓶管理专用软件系统,并对自有气瓶进行登记建档。车用燃气加气站应配备电子标签识别系统,使用登记信息和充装检验信息能自动读取,严禁给过期车用瓶加气。充装的气瓶瓶体永久标识应清晰、规范。
(四)与燃气(供给生产、生活使用的人工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气体燃料)有关的充装许可申请前应符合《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条件。
第三章许可程序第六条气瓶充装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批和发证。省局授权委托市局负责办理本辖区内的气瓶充装许可受理、鉴定评审报告审查、审批和上报发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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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许可类别按照气瓶内充装介质的性质和特点分为永久气体、液化气体、溶解乙炔、液化石油气、车用燃气、混合气体、低温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小于等于60℃的液体等八类;许可品种按气瓶内的充装介质(用介质名称或化学分子式表示)划分。混合气体按气体产品标准分类。
第八条气瓶充装许可申请包括取证、换证、增项(含增加许可品种)申请。
第九条申请气瓶充装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填写《气瓶充装许可申请书》(TSZS0072003)(以下简称申请书,一式四份,并附电子文件)。
第十条取证申请附以下资料:(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二)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三)气瓶使用登记汇总表(灭火用气瓶、呼吸器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和车用气瓶除外);(四)质量管理手册。第十一条增项申请附以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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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证明(复印件);
(二)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三)气瓶使用登记汇总表(灭火用气瓶、呼吸器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和车用气瓶除外);(四)质量管理手册;(五)原气瓶充装许可证(复印件)。第十二条换证申请附以下资料:(一)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二)气瓶使用登记汇总表(灭火用气瓶、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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