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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五、会计档案管理的规定1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会计资料等会计核算的专业材料。注意:各单位的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属于文书档案,不属于会计档案。2应当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整理归档并保管一年期满后,移交单位的会计档案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继续保管;单位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原件。3保管的期限。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和25年五类,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第一天算起。永久保存:年度财务报告(决算)、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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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保管25年。凭证、账是15年。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5年。月、季报3年。注意:会计档案原件原则上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须经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在不拆散原卷册的前提下,可以提供查阅或复制,并应履行借出手续和限期归还。4会计档案应当按规定程序销毁。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内容: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日期等。单位负责人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方可销毁。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应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提出销毁意见,会同会计机构共同鉴定,报单位负责人批准后,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各级主管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同级财政、审计部门派人监销;各级财政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审计部门派人监销。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无论是否保管期满,都不得销毁。等到项目办理竣工结算后按规定的交接手续移交给项目的接受单位进行销毁。六、其他(一)会计年度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会计期间分为: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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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二)记账本位币的规定《会计法》规定,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三)会计文字记录的规定1《会计法》规定,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2民族自治地方和在我国境内的外国组织可以同时使用另外一种文字练习: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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