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设计图纸和工地检查。
大楼施工由H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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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承担,公司的唯一所有人是洪阿盛(音译人名),他是黄的姻亲。而洪作证时透露黄不过出借了他的名字而已,公司实际所有人是黄自己。整个施工过程中莱克西马南和易都没有对工程进行监督,工地上也没有管理。向或莱克西马南仅在结构上有问题时到工地上去一下,多数时候是向自己去的,莱克西马南只去过一两次。工地上基本是由梁和黄实际监管的。鉴于黄本人也于此次事故中遇难,他本人在事故中的作用已无从得知。
1970年6月,大楼还在建造中,以易的名义向市政当局申请了一系列修改。其中地下室的九根内柱包上砖;一楼的一间商铺建了一间密室。1971年中又申请将一间商铺改为银行。1971年11月底又申请将原设计的两间商铺均转为银行,而这些修改中最不寻常的是为什么要在柱外包上砖,事故后现场发现外包层内还埋上了钢轨,而且有些柱是有混凝土而不是砖包起来的。钢轨由桩台一直延伸到一楼楼板,顶部还有垫板和螺钉与楼板连接成一个整体。显然这是施工阶段就有的,并且是为承力而设计的。然而却没有任何设计书或施工图说明他们的作用,原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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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中屋顶没有水箱,修改后的设计在屋顶安装了一个小水箱。而实际安装的是一个37m24m24m的大水箱。
1972年9月22日大楼取得主管当局合格证,准予入住。
除了主管当局保存的设计计算书和图纸外,联益大厦的历史细节很难完整。几个主要当事人中,派斯坦纳、莱克西马南和易都已经过世,黄本人也在事故中遇难。对现存的资料调查发现:
(1)有地下室墙的结构施工图,但没有发现设计计算书;
(2)仅有229mm457mm和229mm610mm两种柱的设计计算,实际还有其他尺寸的柱子;
(3)只有229mm610mm一个尺寸梁的计算,实际有其他尺寸的梁;
(4)设计书只有9桩桩台的设计,实际还有2桩、3桩、4桩和6桩等多种桩台,桩台设计没有进行钢筋锚固长度、抗弯、抗剪和抗冲切计算;
(5)设计屋面板有114mm127mm和152mm等多种板厚,实际图纸只有100mm一种板厚;
(6)计算书和施工图还有多处出入,小尺寸的梁、板施工图的配筋少于计算书给出的配筋。
因此,除了交给市政当局的计算书外,应该还有一套计算书存在。除计算书与施工图纸不符合外,施工图本身也不清楚、遗漏或矛盾。
桩基础施工结束后没有进行桩压测试。事故后调查发现,25号承台明显是两次不同施工浇筑的,两次浇筑间还有粘土和木渣较大的一部分承台是斜的,外层混凝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