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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劳动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劳动聘用人员管理,保障劳动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增加人员的意见》(冀政办〔2005〕1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机关事业单位是指市本级各党政机关及其直属事业单位、所属事业单位。劳动聘用人员是指机关事业单位为满足工作需要,阶段性和较长期性使用(原则上一年以上)的非正式人员。
第三条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劳动聘用人员核准、招聘、管理、保障、监督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使用劳动聘用人员,应遵循严控总量、必要精干,核准使用、公开择优,合同约定、依法管理的原则,临时性用工除外。现有人员能够满足工作正常开展的,一律不准使用劳动聘用人员。
第五条使用劳动聘用人员一般限于工勤技能岗位、辅助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实行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内设机构原则上不得使用劳动聘用人员。行政执法、涉密及其他不适合使用劳动聘用人员的岗位不得使用劳动聘用人员。临时机构不得使用劳动聘用人员。
f第六条使用劳动聘用人员原则上采用被聘用人员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合同(人力资源服务外包)方式;特殊情况经批准,可采用被聘用人员与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等方式(采用前者方式使用聘用人员的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工单位;采用后者方式使用聘用人员的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选择有固定资产、实力雄厚、社会信誉度和认可度较高、无违法违纪记录的机构。
第七条人社行政部门是劳动聘用人员的主管机关,负责劳动聘用人员的核准使用和监督指导;机关事业单位负责劳动聘用人员的招聘和管理;财政部门按聘用人员经费开支渠道,负责劳动聘用人员相关经费预算安排;审计部门负责对劳动聘用人员用工和经费进行审计;主管部门负责所属(直属)单位劳动聘用人员的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申报核准
第八条实行劳动聘用人员计划管理和申报制度,严格控制劳动聘用人员增长。
第九条确因工作需要使用劳动聘用人员的单位,应在每年6月份前,向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聘用人员使用数量、使用理由、使用时限等,同时要对当年度劳动聘用人员的使用情况作出说明。
因承担临时性工作,确需在年度计划外追加劳动聘用人员的,经人社部门同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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