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及其计价格式采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统一格式,应随招标文件发至投标人。
投标人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
第十二条工程量清单发出后,投标人或招标人发现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计量单位有误、项目漏项或者项目特征、工作内容不明确,投标人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的,招标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澄清、修改,并将澄清、修改等补充文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发放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澄清、修改等补充文件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三条工程量清单计价采用综合单价计价。综合单价是指完成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并考虑风险因素。
第十四条工程量清单计价应包括按招标文件规定,完成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全部费用,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
第十五条工程量清单及其计价格式中的任何内容,投标人及标底的编制机构不得随意删除或涂改。
第十六条工程量清单及其计价格式中列明的所需要填报的单价和合价,投标人均应填报,未填报的单价和合价,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报价表的其他单价和合价中。
第十七条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设有标底的,标底按以下依据编制:
(一)招标文件及其补充文件;
(二)工程量清单;
(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估价表、费用定额及计价办法;
(四)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机械市场信息价;
(五)施工设计图纸;
(六)施工现场条件或施工组织设计。
第十八条标底可作为招标人控制招标工程造价的最高限价,高于最高限价的投标为废标。
标底的编制机构应保证标底的编制质量,并对成果文件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
第十九条工程量清单、标底、投标报价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的表格编制齐全后,应加盖编制单位公章和编制人员(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员)的执业专用章。
f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或招标代理机构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加盖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专用章(方章)或建设工程标底专用章(方章)及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椭圆章),否则无效。
第二十条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施工设计图纸、施工组织设计、企业定额或参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工程消耗量定额、费用定额及计价办法或参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机械市场价格信息,并考虑风险因素,进行自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