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部门安全活动记录本
二一二年七月制
f安全活动记录
活动时间:参加人员:主持人:参加活动负责人:
活动内容:学习《安全生产法》一、安全生产的立法目的:本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二、适用范围:《安全生产法》的时间效力是:“本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实施。”空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三、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四、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1、依照《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应负的职责。《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安全活动记录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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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时间:参加人员:主持人:参加活动负责人:
活动内容:学习《内蒙古安全生产条例》
文件附后
安全活动记录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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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时间:参加人员:主持人:参加活动负责人:
活动内容:学习《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于2007年3月28日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