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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刑法人道主义
作者:董盼利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02期
摘要法律是规范人的行为的行为规范,不能脱离人而存在。刑法作为最具有惩罚性的法律,更应体现人道主义思想。只有贯彻人道主义思想,才能更好地把握刑法理论的精髓,才能达到保障人权,尊重人性的价值追求。本文从人道的起源、人道的概念出发,阐述人道与刑法联系及在刑法上的完善。刑法只有体现出人道,才是一部善良的刑法,才能能使人与社会两受益。
关键词人道刑法谦抑
作者简介:董盼利,郑州大学法学院刑法专业,刑法学硕士,研究方向:中国刑法理论与实践。
中图分类号:D920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100802
刑法是一把双刃剑,用之得当,保障个人合法权益与社会秩序的安宁;用之不当,危害个人合法权益与社会秩序安宁,因此,对于刑法的可能扩张和滥用,必须保持足够的警惕。不得已的恶只能不得已而用之,此乃用刑之道。刑法是规范和惩罚人们的犯罪行为,作为社会的最后一道防线,对人的强制性和惩罚性最为明显,因此刑法的制定,刑法的施行,刑罚的实施都无时无刻的需要从“人”出发,刑法只有体现人道主义原则,才能真正的发挥刑法的规范和保障作用,在维护社会秩序的同时,人的个体价值也得到体现和保障。
一、什么是人道
何谓人道?人道一词经常和人道主义联系在一起。人道主义是文艺复兴时期文化领域的一种思想,与自由、平等、博爱思想一起,是反对封建专制、刑法封闭、刑罚滥用的一种思想。在这种思想的引导下,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刑法基本原则的确立,西方法治世界才逐渐从中世纪的黑暗中走出来,进入文明、人道和宽和的法治世界。当今社会人权意识觉醒、人道尊严成为人类社会共同追求的价值,刑法人道主义也成为一种主流的刑法观念。
从古至今,从中至外,法律思想家们从各自不同角度诠释人道主义,却始终未有定论。人道主义也逐渐发展为广义和狭义之分。就其广义来说,人道是基于人是最高价值的博爱行为,是视人本身为最高价值而善待一切人、爱一切人、把任何人都当人看待的行为。就其狭义来说,人道是视人本身的完善为最高价值而使人成为或可能成为的完善的人的行为,简言之,就是“使人成为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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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的“人道”概念主要是指狭义的人道主义概念中“人道”,仅仅是一种人道主义道德原则,是与兽道、非人道相对应的。刑法的人道性立足于人性,出于良知而表出仁爱与宽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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