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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及其相关规定评析
周宸立
壹、前言
1997年11月1日通过,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的《建筑法》中,对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作了三方面的制度规定:一、质量体系认证制度(详参该法第53条);二、竣工验收制度(第61条);三、质量保修制度(第62、75条,详参以下贰之四、五)。而大陆建设部近日发布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以下简称本法),正是前述质量保修制度下的一环,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提供法律上的保障。本法共计22条,自2000年6月23日起施行,其宗旨乃为保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房屋建筑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兹将其主要内容及其它相关规定(如《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建筑法》、…等相关规定)简析如下,俾利了解其法规体系性之梗概:
贰、本法解析
一、适用对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包括装修工程)的质量保修,适用本法(第2条)。惟应注意,房地产开发企业售出的商品房保修,尚应当执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及其它有关之规定。(第16条)至于军事建设工程的管理,则应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第20条)
由上可知,本法之适用对象,有别于1993年11月16日建设部颁布施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1之适用对象。依《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建设工程乃指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工程。可知本《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仅适用于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其范围小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之适用对象;后者之适
f用对象,除房屋建筑外,尚包括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工程。此外,建设工程之合同,原为承揽合同中的一种,惟因其标的仅限于建设工程,不仅具有不可移动性,而且要长期存在和发挥效用,事关国计民生,国家须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有别于一般之承揽合同。因此,在体系上,原《经济合同法》2将建设工程合同独立于承揽合同之外,作为新类型之合同而单独规定之。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刚通过之《合同法》,亦同此作法。所谓建设工程合同,又称基本建设工程合同、基本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或基本建设工程承揽合同,系属于承揽不动产工程项目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第269条第1款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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