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国家安监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安监总局国家安监总局
安监总局
国家安监总局国务院经贸委
国家安监总局
国务院令第364号
全文:第二、四、七条
劳部发1994498号
培训考核
全文: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安监总局3号令第34、69、1120、2325、2930、33条
安监总局44号令
第3、19条
质检总局140号令
第5、11、1921、31、36条
安监总局30号令
全文
第9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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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号令废止修质检总局70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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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总局11号令
全文
中国安全网
安委办〔2010〕27号劳动防护用品
安监总局1号令
全文第1419、21、2325条
国务院令第423号
全文
国经贸安全【2000】189号
安监总规划字2005149号
第46、812、1415条
一、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申请、审核、检验、颁发、使用和管理。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由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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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办公司办公司办公司办公司办公司办公司办公司办公司办生产科业务科
业务科
第8页共19页
f(8)89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2000627
2000101
关于公布《特种设备目录》的
90
20041192004119
通知
91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20039120030901
92
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199642319960701
93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20098312009121
94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20000101
95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200771
96
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20059162005101
97(9)
98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修订)
2003432003612012762012111
99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修订)
20127172012111
100
火灾统计管理规定
1996111199711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劳动人事部国家质检总局
质技监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质检总局
公安部公安部公安部
安全标志标识两部分组成。三十、本实施细则
自颁布之日起实施。从2006年4月1日起,生产
经营单位采购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取得特
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产品
特种设备
质检总局令第13号
第三节、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四十六条
国质检锅200431号
本目录所列的特种设备的参数范围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八条的
规定。
国质检锅2003207号
全文
劳部发
部分:适用范围、使用单位的职责,第3、
(1996)140号令
4、8、19、20条
TSGD50012009
第三、六条第二、三章
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