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和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思考
文任龙业
当前,我县正在进行着以严权制度改革为核心的国有企业改革,对能源公司等部分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就是在产权制度上由原来单一封闭的国家所有权制度,变为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公司制度,实现企业的制度创新。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提出:“公司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一种有效组织形式,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制的核心。”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又指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规范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者的权责,完善企业领导人员的聘任制度”。国有企业在股份制改造完成以后,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对推动股份制经济的发展,促进企业的做大做强,维护出资人的权利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概念和发展趋势。“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又称公司治理,是一个泊来词,它是指一种对公司进行管理和控制的体系。它不仅规定了公司的各个参与者,例如:董事会、经理层、股东和其他利害相关者的责任和权利分布,而且明确了决策公司事务时所应遵循的规则和程序。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核心是在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条件下,由于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利益不一致而产生的委托一一代理关系。公司治理的目标是降低代理成本,使所有者不干预公司的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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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常经营,同时又保证经理层以股东的利益和公司的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对“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概念中外学者都有科学的论述。英国牛津大学管理学院院长柯梅耶认为:公司治理结构是“公司赖以代表和服务于它的投资者利益的一种组织安排。它包括从公司董事会到执行人员激励计划的一切东西”。并指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随着市场经济中股份公司所有权与控制权相分离而产生的。我国著名学者吴敬链先生在他的《现代公司与企业改革》一书中指出:“所谓公司治理结构,是指由所有者、董事会和高级执行人员即高级管理人员三者组成的一种组织结构。在这种结构中,上述三者之间形成一定的制衡关系。通过这一结构,所有者将自己的资产交由公司董事会托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拥有对高级经理人员的聘用、奖惩以及解雇权;高级经理人员受雇于董事会,组成在董事会领导下的执行机构,在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经营企业”。世界银行行长沃尔芬曾指出:“对世界经济而言,完善的公司治理机制将像健全的国家治理一样至关重要。上世纪八十年代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