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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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法行为描述: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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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实施标准: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或者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