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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奖罚实施细则
2015年4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实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落实《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强化安全管理,规范安全生产,纠正违章行为,不断提高公司安全管理水平,适应公司与时俱进的要求,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司各基层单位、各项目工程部各施工现场。第三条各基层单位可根据自身的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贯彻执行,同时上报公司备案。
第二章奖励第四条安全生产奖励分为:表扬、通报表扬、经济或物质奖励,授予安全生产先进称号。第五条采取紧急措施,避免施工、交通、设备等安全事故和火灾事故的人员。按公司《特殊贡献奖规定》给予奖励。第六条在安全专项治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个人或集体给予通报表扬,获建工集团科技成果二等奖,市建委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获奖个人,为公司获得专利项目的主要参与者,按公司《特殊贡献奖规定》给予奖励。第七条在安全达标、文明施工工地创建中为公司赢得良好声誉的突出贡献者,在全国行业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地创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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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获奖,或代表天津市受检取得好评的工地,为公司赢得荣誉有突出贡献者,按公司《特殊贡献奖励规定》给予奖励。
第八条在文明施工工地创建中取得建工集团级和市级挂牌的项目工程部,按公司《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考核、奖惩办法》的规定给予奖励。
第九条定期按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对分公司和项目工程部进行分级考核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集体分别按《公司经济管理办法》和公司《项目经济责任考核办法》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三章处罚第十条安全生产处罚分为:1、对有本处罚实施细则所列行为的个人给以口头批评、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或造成事故的给以行政处分、调离岗位等直至除名,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追究刑事责任。2、对有本处罚实施细则所列行为的基层单位、分包单位或项目工地给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经济处罚、责令停工整顿,直至清退出场,造成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一条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监督保证管理体系的单位或集体责令限期改正,未按期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处以1000元~3000元罚款。第十二条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不落实的个人或单位,处以2000元~5000元罚款,拒不落实或落实不利的管理人员调离其原管理岗位;分包单位予以清退出场。第十三条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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