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中小企业私募债承销业务尽职调查指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第一条总则为规范开展证券公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促进证券公司做好尽职调查工作,制定本指引。第二条尽职调查是指证券公司遵循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实地考察等方法,对申请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债券的中小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进行调查,以充分了解企业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信息披露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过程第三条本指引是对证券公司尽职调查工作的一般要求。证券公司应按照本指引的要求,认真履行尽职调查义务。除对本指引已列示的内容进行调查外,证券公司还应对承销业务中涉及的、足以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进行调查。第二章第四条尽职调查程序证券公司应成立专门的项目小组负责尽职调查工作,并指定项目小组负责人。第五条项目小组应对企业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有关情况及其出具的专业意见进行审慎核查。对专业意见有异议的,应主动与中介机构进行协商,并可要求其做出解释或说明;发现专业意见与尽职调查过程中获得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第六条尽职调查开始前,项目小组应制定调查计划,根据企业及其所在行业情况,确定调查重点。必要时,可与企业签订保密协议。第七条尽职调查过程中,项目小组应对企业情况进行充分了解。如果企业不配合,使尽职调查范围受到限制,导致无法完成调查计划的,项目小组应及时报告,由证券公司决定处理,必要时应终止该企业的债券承销业务。第八条尽职调查工作完成后,项目小组应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并对其内容和结论负责。第三章尽职调查主要内容和方法基本情况调查第一节第九条调查设立情况。
f查阅设立批准文件、营业执照、企业章程、评估报告、验资报告、工商登记资料等文件,判断企业设立的合法性。第十条调查历史沿革情况。查阅历年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工商变更登记资料、年度检验资料等,调查企业的历史沿革情况。第十一条调查股东出资情况。查阅具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咨询企业律师或法律顾问,询问管理层(指对企业决策、经营、管理负有领导职责的人员,包括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企业财务负责人等,后三者为高级管理人员,下同)和会计人员,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企业注册登记资料,调查股东的出资是否及时到位,出资方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