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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测防治水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的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水害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公司地测防治水工作实施细则。第二条公司防治水工作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第三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矿长)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具体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第四条公司成立矿井防治水工作领导小组。设置专门防治水机构,配备13名防治水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负责日常防治水工作和检查防治水工程进度,解决防治水工作中的问题。第五条公司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和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第六条公司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第七条公司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区域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查明水害情况。在水害情况查明前,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f第八条发现矿井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采掘作业,撤出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分析查找透水原因。
第九条公司应对职工进行防治水知识的教育和培训,保证职工具备必要的防治水知识,提高防治水工作的技能和抵御水灾的能力。
第十条公司应加强防治水技术研究和科技攻关,推广使用防治水的新技术、新装备和新工艺,提高防治水工作的科技水平。公司应当装备必要的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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