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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全面解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一部分:法条第一部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总理温家宝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解读:,概念更准确。此解读:原“城市房屋”变更为“国有土地上”处仍为“房屋征收”,且只是国有土地上,对于集体土地上和征收,仍按以前的规定执行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解读: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只有唯一的原因,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
f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解读:解读:市县级人民政府是征收房屋的责任主体,以前是以行政许可的方式授与开发商。征收具体工作由征收部门组织实施。其他各部门分工、配合。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解读:解读: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即彻底排除了商业性参与征收或商业性征收。在此基础上,受托人的行为的直接责任主体是该区域内的房屋征收部门。第六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解读:解读:监督:上下级政府。指导:城乡住房建设部、财政、国土、发改委。
f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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