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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成都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后的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实施日期】20060113【颁布单位】成建委发2005842号各区(市)县建设局、高新区建管局、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成都石化基地管委会、各建设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为加强对施工过程中勘察设计文件变更的管理,确保建筑工程质量,我委制定了《成都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后的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委勘察设计处联系。附:《成都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后的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二○○五年十二月十三日主题词:勘察设计变更通知抄送:省建设厅市质监站市施工图审查中心各勘察设计企业。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办公室2005年12月13日印(共印160份)附件
成都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后的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与管理,切实贯彻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勘察设计变更,是指建筑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对审查合格后的工程勘察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修改。第三条勘察设计一经审查合格,对涉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涉及建筑物的稳定性和安全性的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修改。如确需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中涉及上述内容进行变更,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原勘察设计单
f位按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变更勘察设计,并依据本办法重新报原审批部门和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第四条对已经审查合格的勘察设计进行变更时,凡涉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及进行下列变更时,均应视为重大变更,必须向原审批部门和审查机构重新报审:(一)岩土工程勘察报告1、更改地质时代、地貌单元及重新划分岩土分层;2、修改或提供新的有关岩土层的物理力学指标;3、施工时发现与勘察报告不相符,需进行的工程勘察补勘或施工勘察;4、施工时发现或因施工造成的不良地质作用影响场地稳定性而进行的补勘;5、设计文件在建筑规模、平面形状和尺寸、结构的抗震设防等级、结构体系、荷重、基础形式、基础埋深等方面的重大变更,造成原勘察报告不能满足要求时而进行的补充勘察工作。(二)施工图设计文件1、建筑(1)改变建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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