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第三条植入性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形成文件,加以实施并保持其有效性。作为质量管理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生产企业应在产品实现全过程中实施风险管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规定各机构的职责、权限明确质量管理职能。生产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
第五条生产企业负责人应当具有并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制定生产企业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二)组织策划并确定产品实现过程,确保满足顾客要求;(三)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所需的人力资源、基础设施和工作环境;(四)组织实施管理评审并保持记录;(五)指定专人和部门负责相关法律法规的收集,确保相应法律法规在生产企业内部贯彻和执行。
第六条生产企业负责人应当确定一名管理者代表。管理者代表负责建立、实施并保持质量管理体系,报告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和改进需求,提高员工满足法规和顾客要求的意识。
第三章资源管理
第七条生产、技术和质量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应当熟悉医疗器械的法规,具有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有能力对生产和质量管理中的实际问题作出正确的判断和处理。
f动物源性医疗器械和同种异体医疗器械的生产、技术和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生物学、生物化学、微生物学、免疫学等知识),并具有相应的实践经验以确保在其生产、质量管理中履行职责。
第八条从事影响产品质量工作的人员,应当经相应技术和法规培训,具有相关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从事动物源性医疗器械和同种异体医疗器械制造的全体人员(包括清洁人员、维修人员)均应根据其产品和所从事的生产操作进行专业(卫生学、微生物学等)和安全防护培训。
第九条生产企业应当具备并维护产品生产所需的生产场地、生产设备、监视和测量装置、仓储场地等基础设施以及工作环境。生产环境应当符合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第十条若工作环境条件可能对产品质量产生不利影响,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对工作环境条件要求的控制程序并形成文件或作业指导书,以监视和控制工作环境条件。
第十一条生产企业应当有整洁的生产环境。厂区的地面、路面周围环境及运输等不应对生产造成污染。行政区、生活区和辅助区的总体布局合理,不得对生产区有不良影响。厂址应当远离有污染的空气和水质等污染源的区域。
第十二条生产企业应当确定产品生产中避免污染、在相应级别洁净室(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