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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释义本条是关于劳动者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的规定。保障劳动者职业卫生保护权利是本法的立法宗旨与核心内容之一。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即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和用人单位对其权利的保障义务。一、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职业卫生保护,是指为保护和增进职业健康,预防职业病危害,创造和改善适合人体生理、心理健康要求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所采取的各种管理与技术措施。根据本法规定,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1、接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权利;2、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的权利;3、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的权利;4、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止职业病的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的权利;5、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害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6、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没有防护措施进行作业的权利;7、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8、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有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二、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的义务根据本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1、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创造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必须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职业卫生要求;2、用人单位为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而采取的措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如:采取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3、配备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4、优先采用有利于劳动者职业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5、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6、组织安排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卫生培训;7、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用人单位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的义务是法定义务,必须履行,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释义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责任的规定。本条规定了如下四个方面的内容:一、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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