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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运营管理机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征集项目合作机构和投资方案;(二)组织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合作机构和投资方案进行评审;(三)组织实施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核确定的基金投资方案;(四)受托管理基金投资形成的权益,适时提出退出方案,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实施退出工作;(五)组织中介机构对基金进行年度专项审计,监督基金及其投资项目运作情况,定期向决策指导委员会汇报;(六)执行决策指导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十二条基金运营管理机构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区国资中心代表、基金普通合伙人代表以及选聘的外部专家等人员组成,负责审批基金的合作机构、项目投资方案以及基金退出方案等。第十三条基金按年向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支付委托管理费用,委托管理费在基金中列支。支付标准由决策指导委员
f会按基金未收回投资额的一定比例(初期暂按年化05)和基金绩效进行核定。
第四章基金的使用第十四条申请基金投资的项目应符合区域规划及产业定位,重大项目实施方案应经过区政府相关程序审议通过。第十五条基金投资决策程序如下:(一)确定项目需求。由申请基金的项目单位向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提出投资申请,具体内容应包括资金需求、到位时间、资金平衡方案和基金退出计划等内容。(二)征集合作机构。由基金运营管理机构,依据项目情况、资金需求,征集合作机构。(三)合作机构申报。拟合作机构向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提交投资方案。(四)投资方案评审。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组织投资决策委员会对上述投资方案进行评审。(五)投资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综合考虑资金成本、风险控制、收益分配、管理费用等情况,确定合作机构和投资方案。对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核通过后需报决策指导委员会审批。第十六条基金运营管理机构依据投资方案,组织基金、合作机构与项目公司共同签署投资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对项目进行投资。基金投资不先于合作机构资金到位。
第五章基金资金的拨付程序
f第十七条基金设立后,区国资中心将市、区财政资金拨付至基金托管银行专户。
第十八条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根据项目投资方案确定区国有企业、乡集体企业出资进度。区国有企业、乡集体应根据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缴付通知,及时将资金缴至基金托管银行专户。
第十九条合作机构资金到位后,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向决策指导委员会提出拨付资金额度的书面申请,经审核后,由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向托管银行下达支付指令,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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