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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密计算机保密管理制度
第一条涉密计算机由办公室统一购买,并登记编号,建立台账,张贴标签,统一配发,专人负责,专机专用。聘请相对固定的技术人员负责维护维修,并做好维修记录。
第二条涉及计算机必须设置具有高安全性的开机密码,并确保工作环境安全。任何无关人员不得接触和使用涉密专用计算机。涉密机必须安装杀毒软件,定时查杀病毒。
第三条涉及计算机存放于安全场所,与国际互联网和其他公共信息网必须实现物理隔离,不得安装无线键盘、无线鼠标、无线网卡灯设备。
第四条连接内网的计算机坚持“涉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第五条涉密计算机不得安装与工作无关的软件程序,不得存放私人信息;与涉密机连接的
打印机、复印机、扫描仪等设备,也不能与其他任何网络连接。第六条涉密计算机确定密级后,不能处理高密集信息。第七条涉密计算机只能使用涉密移动存储介质,非涉密计算机只能使用非涉密移动存储
介质,不得交叉使用。第八条用涉密计算机处理的信息在打印输出时,打印出的文件应当按照相应密级文件管
理,打印过程中产生的残、次、废页等过程文件应按保密要求及时销毁。
非涉密计算机保密管理制度
第一条非涉密机应由单位统一购买,登记编号,张贴标签,建立台账。第二条非涉密计算机不得与涉密计算机相互连接使用,操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严禁浏览、下载、传播、发布违法信息;不接收来历不明的电子邮件。第三条非涉密计算机不得制作、处理、存储、传递、发布涉密信息和文件资料。第四条非涉密计算机只能使用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第五条计算机操作人员调离时应将有关材料、档案、软件移交给其他工作人员;接替人员应对系统重新进行调整,重新设置用户密码。
第十七条机关、单位对承载国家秘密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载体以及属于国家
秘密的设备、产品,应当做出国家秘密标志。
第二十一条国家秘密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修和销毁,应
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第二十四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二)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
f进行信息交换;(三)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四)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五)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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