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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职业卫生标;
f2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3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4有配套的防尘面具、防尘口罩、防尘眼眼镜等防护用品;5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4、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内容,建立或完善职业卫生防治管理措施:1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2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4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内容有:全队职工人数、从事接触粉尘危害因素作业的人数、患尘肺病人数;各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点的浓度及评价;各种工种卫生防护设施设备、保护用品的名称、数量、运行状况、防护效果及对存在问题的治理;个人防护用品的种类、发放数量、是否有职业卫生检验报告书、实际配带情况等)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内容有: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危害接触史;相应作业场所危害因素监测结果;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f5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单位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制度;6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包括救援组织、机构和人员职责、应急措施、人员撤离路线和疏散方法、财产保护对策、事故报告途径和方式、预警设施、应急防护用品及使用指南、医疗救护等内容)。5、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使本单位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严格按规范管理,使其制度化(依据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内容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6、职业病报告制度。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及卫生部颁布的《职业病报告办法》的规定,报告办法应符合下列规定:1急性职业病报告:①企业及其职工医院所接诊的急性职业病均应在1224小时之内向患者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②凡有死亡或同时发生三名以上急性职业中毒以及发生一名职业性炭疽,企业及其职工医院所应当立即电话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卫生监督机构。2非急性职业病报告:
f①企业及其医疗卫生机构包括没有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综合医院在发现或怀疑为职业病的患者时,均应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②对发现或怀疑为职业病的非急性职业病或急性职业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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