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乡村社会的法治建立和形成具有漫长性,它最需要的也许是时间,因为任何制度、规则、习惯和惯例在社会生活中的形成和确立都需要时间,它标记的是各种资源的积累,传统的承接和转移以及合法性的确立。2法治资源在当今中国乡村仍然比较贫乏。我国乡村社会法治资源的贫乏主要体现为两大方面。一是法律观念的贫乏,是法律供给资源上的不足。从法律观念来看,在广大的农村地区,虽然自改革开放以来,人们诉讼观念随着人口频繁的流动和外出已经有了很大变化。越来越多的人已经不再把打官司看作不光彩的事,但是,仍然有相当多的人缺乏诉求意识,缺乏寻求法律救济的主动性,人们的“和为贵”思想仍然有庞大市场,所谓“屈死不告状”的情形是很常见的,依然倾向于用非法律方式解决问题,除非万不得已。他们一般不会主动邀请国家法律的介入。与这种轻法观念相映成趣的是农民心中的农法观念。由于长期的传统文化和专制政治影响,造成了农民的顺从意识,扼杀了农民的主体意识,所以在国家推进法治的过程中,老百姓想到的并不是通过法治实现权利,而是企盼政府的积极给予和有为。另外,从法律供给方面来看,在农村,法律的庞杂加上普法的效果不突出,造成懂法的人比较少,可以说几乎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法律人,律师这一行业不仅很难为普通农民接近,而且获取这种法律服务所需支付的费用也是普通农民支付不起或不愿支付的,但这并不说明农民对法律服务没有需求。在广大农村,我们看到的是这样的法律现状:
f一方面存在对法律服务尤其是法律咨询的制度性需要,另一方面,法律供给在某些方面却显示出些许不足。3国家立法偏离农村现实并处于缺位状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制建设成就喜人,以宪法为母法和以刑法、民法、行政法和诉讼法为主体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已经建立,“有法可依”的目的已经初步得到实现,但充分反映农村现实并能充分保护农民合理权利的法律在乡村社会仍然是缺位的。新中国成立以来。虽然农民的社会地位得到提高,但农民为国家的经济发展承担了更多的义务,牺牲了较大的利益,我们的法治建设对“三农”的欠账实在太多。首先表现在立法上,既有偏离农村现实的情况,也有法律缺位的事实。长期的城乡二元分割治理结构导致了对农民权利的忽视,农民应该享有的权利诸如劳动保护权、选举权、受教育权、社会保障权、自由迁徙权等,要么被忽视,要么被区别对待。近年来涌现出来的农民工暂住证问题、欠薪讨薪问题民负担问题、耕地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