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格证书的人员名单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第十条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证书的人员,经省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核发行政执法证件,持证上岗。
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证书和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已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应调离行政执法工作岗位。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机关应认真履行职责,把好上岗行政执法人员审查关,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得雇用合同工、临时工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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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福建省行政执法资格认证与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行为无效。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证件申领等制度,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以暂扣其行政执法证件:
(一)不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执法标志的;
(三)执法时,不出示行政执法证或不佩戴行政
(四)出借行政执法证件的。
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的,应进行立案登记,制作调查笔录和暂扣行政执法证件决定书,并于三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暂扣行政执法证件期限为五日以上,三十日以下。被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在扣证期间必须离岗接受教育,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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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或设区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的法制工作机构提出意见后,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决定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收回行政执法资格证书和行政执法证件: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受到开除行政处分的;
(三)被暂扣行政执法证件二次以上的;
果的;
(四)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
(五)连续二年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动。
被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参加行政执法活
第十六条行政执法机关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权举报、控告、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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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人民警察的执法资格认证与证件管理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