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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设施、电气设备和大型施工机械进行检查,沿河流域的工地要做好防洪抢险准备,雨季过后要采取防滑措施。第十一条阴暗场所和夜间施工现场应有足够的照明。临时电气线路架设必须符合电气安全规程要求。第十二条施工工地材料、机具、设备的堆放,必须整齐稳固。拆除的材料、脚手架、工具等要及时清除,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第十三条施工现场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的存放,必须设专库专人管理,并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中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施工现场要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并按《防火防爆管理制度》中有关履行动火、用火、生火手续。第三章施工机械与电气设备第十五条各种机械必须专人管理,按该机械安全规程操作,定期维护检修,保持机械设备完好。第十六条各种施工机械以及电机的转动和危险部位,都要装设防护装置。第十七条起重机械、木工机械上的各种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完好。第十八条施工现场的电气设备、工具、线路必须配有专职电工维护管理。1.所有电气设备必须保证接线正确,保护接零或接地良好。2.架设的高、低压线路和临时线路必须符合有关电气、安全工作规程的要求。3.手持电动工具和移动电器用具,必须绝缘良好,配有漏电保护装置。4.塔吊、龙门吊、汽车吊及铆焊平台等必须保持接地良好。第四章拆除工程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在拆除工程施工前,应对全部待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化工装置的周围场所进行全面检查,制定拆除方案,拆除方案中要有安全措施,并经技安、设备等部门
f审查确认,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施工。第二十条拆除工程经批准后,工程负责人在施工前要向参加施工人员详细交底,进行施工前的安全教育,并组织落实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措施。第二十一条拆除工程的施工必须在工程负责人的统一指挥、监督进行。第二十二条拆除工程在施工前,应将电线、天然气管道、水管网线、供热管道等干线通往建筑物的支线切断或迁移。第二十三条施工人员从事拆除工作时,应站在专门搭设的脚手架上或其它稳固的结构部位上操作。第二十四条拆除区周围应设围栏,挂警告牌,并设专人监护,严禁无关人员逗留。第二十五条拆除工程,对危险部位应先消除危险后再拆除。拆除时按自上而下,先外后内的顺序进行,严禁数层同时拆除。不准用挖切或推倒的方法拆除,未拆除的部位应保持稳固。第二十六条拆除的物体不准由上向下抛掷,要采用吊运或顺槽溜放的方法,并及时清理场地。第二十七条在拆除石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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