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生育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生育作了什么规定下面就随一起来了解下吧。
一现在一对夫妻可以生育几个孩子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再生育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这里所说的“生育子女数”是指男女双方生育、送养子女存活数的总和。已经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胎子女。
1、初婚夫妻: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1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定居的
2夫妻双方均为边境地区居民的须夫妻双方的户籍地都在边境县
3经市地政府行署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两个子女中有残疾儿,且医学上认为能够生育健康儿的
4特殊情况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2、再婚夫妻: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一个子女,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或再婚前合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没有生育子女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允许再婚夫妻至少生育一胎“感情孩”
f3、少数民族: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鄂伦春、鄂温克、赫哲、达斡尔、柯尔克孜、锡伯、俄罗斯族的,依法生育两个子女后,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4、涉外生育: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居民结婚生育子女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如何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符合《条例》规定的条件,要求再生育一胎子女的夫妻,由双方向一方户籍所在地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结婚证、户口簿和双方身份证、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状况证明,以及其他规定的证明文件病残儿医学鉴定证明等等材料,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审批并发给《计划生育证》或书面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附:xx年10月18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xx年12月13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赌博处罚条例〉等十九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xx年4月22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xx年4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xx年4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