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业经青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并报经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现将修订后的《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2005年9月29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决定2005年9月29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经过审查,决定批准《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由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5年8月30日青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范拆迁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的适拆迁行政管
第一条第二条用本条例。
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房屋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级市和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监督管理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受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保护。第五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编制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安排建设规模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城市房屋拆迁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生态环境改善和文物古迹
f房屋拆迁应当按照批准的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进行。第六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包括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行政代管人和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管理人下同应当依照本条例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被拆迁房屋设定他项权利的利害关系人应当与被拆迁人依法处理双方的权利、义务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