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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助用药临床应用管理规定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计委等五部门《关于控制公立医院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若干意见》(国卫体改发(2015)89号)、《合理医疗用药范围管理办法》、以及广东省、广州市公医、医保等政策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辅助用药的管理,促进临床合理用药,有效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规定。
一、辅助用药的定义辅助用药是指患者在接受手术、放射、化学治疗过程中,预防或治疗相关主药的毒副作用或有助于疾病或功能紊乱的预防和治疗的药品,常用于预防或者治疗肿瘤、肝病、以及心脑血管等重大疾病的辅助治疗。二、合理使用辅助用药的基本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合理医疗用药范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辅助用药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1、医师应按照药品说明书中的适应症、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结合患者病情和检验指标制订合理的用药方案,在执行用药方案时要密切观察疗效,注意不良反应,根据病情和药物特点进行必要检验和影像监测,并根据其变化情况及时修订和完善用药方案。2、医师应严格掌握适应症,合理选择药品及给药途径。能口服给药的,不选用注射给药;能肌内注射给药的,不选用静脉注射或滴注给药;能使用单方制剂的,不选用复方制剂。必须选用静脉注射或滴注给药的应加强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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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3、医师在用药中应考虑药物成本与疗效比,可用可不用的药物坚决不用,可用低档药的就不用高档药,降低药品费用,用最少的药物达到预期的目的。
三、管理办法1、辅助用药实行目录化管理,医院根据国家五部委《关于印发控制公立医院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及合理用药相关规定,参照部分省市出台的辅助用药目录制定医院辅助用药目录,目录分为化学药品、生物制品及中成药两部分,并依据药物适应症及临床应用情况分为自由基清除剂、增强组织代谢类、新型糖类输液类、维生素类、神经营养类、免疫调节剂、活血类、电解质类、肠内外营养类和其他类等共十大类。2、辅助用药目录每年至少调整一次,新药原则上不引进辅助用药。对于在用的品种,结合临床合理使用及监控排序情况定期调整,坚持总量逐年递减,严格限制品种规格,对于“一品两规”的品种,试行一品一规;对于剂型不同,主要成分相同、功能相类似的的品种,原则上只保留一个品种规格。3、门诊患者严禁静脉使用辅助用药,且每张处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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