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关于昆明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昆政办〔2008〕9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昆明市工商局制定的《昆明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八年九月七日
昆明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昆明市工商管理局
第一条为加快全市商标战略的实施,促使企业更好地利用商标树立形象,增强我市注册商标的知名度,提高经济效益,增强企业市场竞争能力,加强对知名商标的培育和保护力度,保护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定,结合昆明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昆明市知名商标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知晓,并依据本办法予以认定的注册商标。第三条设立“昆明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知名商标认定委”。)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工业的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工商局、市知识产权局、市质监局、市经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等相关部门组成。“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在知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方面有培育、认定、保护、奖励等职责。“市知名商标认定委”下设“昆明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知名商标认定办”)具体负责“市知名商标认定委”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第四条昆明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自愿申请、特别保护的原则。第五条申请认定昆明市知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商标所有人为本市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和户籍在昆的自然人;
f(二)申请认定的商标是依法核准的有效注册商标,商标权属关系明晰,无权属争议;(三)申请认定的商标,自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依法使用;(四)申请认定的商标为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五)申请认定的商标,其产品或者服务在本市的知名度、满意度较高,能较长时期保持稳定、社会声誉好消费纠纷能及时得到圆满解决;(六)申请认定的商标,其商品质量、销售额、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我市同行业中具有较高知名度(七)商标所有人应具有商标专管机构或人员,并依法制定商标使用、管理及保护制度。第六条申请认定昆明市知名商标,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一)填写《昆明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