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
铁建设〔2008〕23号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项目管理,做好铁路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交接工作,全面考核建设工作成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竣工验收交接,是指铁路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内容建成,由验收机构对其进行综合评价考核,移交接管使用单位的整个过程。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国家铁路和国家参与的合资铁路。铁路客运专线竣工验收执行客运专线验收办法。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等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条铁路建设项目按照本办法组织竣工验收后,方可正式移交接管使用单位运营。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交付,接管使用单位不得接管使用。第五条达到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应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接管使用单位应及时接管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章竣工验收依据和条件
第六条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分为静态验收、动态验收、初步验收、安全评估和正式验收等五个阶段。改建项目、简单建设项目和小型建设项目可适当合并简化验收阶段。建设项目一般按整个项目进行验收。在确保运输安全的前提下,经批准后可分期、分段,并按批准的阶段组织验收,工程全部完工后,再办理整个项目的验收。第七条竣工验收的依据: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颁布的建设标准;2国家和铁道部颁布的设计规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3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4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含批准的修改初步设计);5审核合格的施工图(包括经批准的变更设计文件);6设备技术说明书(从国外引进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还应包括外方提供的设计文件和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国家标准等);7.经铁道部批准的相关补充标准、技术条件、暂行规范等,以及建设单位补充且经铁道部认可的相关技术标准等。第八条验收条件(一)静态验收应具备的条件:1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包括外部配套工程及设备安装)已按设计文件建成;2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
f3劳动、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4.承包人按有关规范、标准对工程质量和系统功能自检合格;5监理单位及咨询单位(如果有)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6除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外的其他征地工作基本完成;7竣工文件编制已按规定的内容和标准基本完成。(二)动态验收应具备的条件:1静态验收合格;2《动态验收实施方案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