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建法〔2006〕浙建法〔2006〕20号
关于印发《关于印发《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设区市建委(建设局),绍兴市建管局:为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提高施工图审查及勘察设计成果的质量,我厅对《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建设发〔2004〕97号)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f附1:《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
二OO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f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
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提高施工图审查及勘察设计成果的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证公众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
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及实施监督管理。第三条国家对施工图实施审查制度,凡需领取建筑施工
许可证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含民用建筑、工业建筑、构筑物和涉及结构体系和荷载改变的装修等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道路、桥隧、给水、排水等工程)都应进行施工图审查。施工图未经审查以及审查不合格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f以上规定以外的工程,如农民自建房等,业主自愿报审,各审查机构应积极支持,认真做好施工图设计审查工作。第二章机构认定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
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的认定,各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审查机构认定初审及相关工作。第五条所有在本省境内从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
审查机构,必须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认定。审查机构的机构认定、换证等申报工作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通知要求执行。第六条审查机构中专门从事审查工作的审查人员不得低
于各专业审查人员要求数量的50;专职从事审查的注册人员暂停注册执业并保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