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
2013052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诚信江苏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倡导诚实守信惩戒失信行为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和《江苏省个人信用征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自然人失信行为的认定、惩戒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建立健全自然人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强化自然人信用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信用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对自然人失信行为的认定和惩戒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
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公用事业单位、行业服务机构等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具体执行本办法对自然人失信行为实施惩戒。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自然人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连续居住满1年以上参加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
第二章失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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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五条自然人失信行为分为自然人商务服务领域失信行为、社会服务领域失信行为、社会管理领域失信行为和重点职业人群失信行为。
第六条自然人商务服务领域失信行为包括一信贷活动中的失信行为二担保活动中的失信行为三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商业机构之间发生的债权债务、合同履约失信行为四商务服务领域的其他失信行为。第七条自然人社会服务领域失信行为包括一拖欠公用事业缴费的行为二向各类组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行为三违反社会保险、基本医疗规定的行为四社会服务领域的其他失信行为。第八条自然人社会管理领域失信行为包括一不依法纳税的行为二非法侵占他人财物的行为三交通违法行为四实施家庭暴力以及不履行赡养、抚养义务的行为
f五违反公共场所和城市市容管理规定的行为六被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认定的诬告、诽谤他人的行为七被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认定的行贿、受贿行为八被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认定的制假、售假行为九被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认定的参与传销、商业欺诈等行为十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使职权过程中自然人作为相对人发生的失信行为十一民事、刑事涉案判决承担责任或者受到行政处罚的其他失信行为。第九条重点职业人群是指社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重要岗位工作人员、依法应当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公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