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十八条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f(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关注重点:1遗产指的是除去夫妻共有财产以外的个人财产2《宪法》以及《继承法》规定个人财产可按个人遗嘱自由分配3如果按照伦理道德来判,那么我们就是“人情”社会,而不是“法制社会”
我方不利:1伦理道德方面,不应支持“第三者”2即使和妻子关系不好,至少应该留一部分给孩子
这是一个情与法交织的难题。2001年10月11日上午,一起备受关注的“第三者”因遗赠纠纷状告合法妻子
案在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有果,此案首次以民法通则中的“社会公德”为主要判案依据,给社会舆论和法律界留下更大的讨论空间。黄永彬和蒋伦芳案(第三者张学英)最终判决蒋伦芳胜利不同说法
就本案所争论的问题,记者于2001年10月16日独家采访了纳溪区人民法院分管民事审判的副院长刘波。
f记者:“按照《继承法》的规定,本案确实应该支持原告张学英的诉讼主张,法庭为什么要按照《民法通则》中《基本原则》来判决本案”
刘波:“因为《民法通则》是一部基本的法律,它是一个大的原则。《继承法》、《婚姻法》都是民法的范畴,这些特别法的规定都不能离开《民法通则》的指导思想。”
记者:“直接用《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来判案,这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还比较少见,那么你们当初是怎么考虑的”
刘波:“通过本案,我们也总结出了一个经验,执法机关、审判机关不能机械地引用法律,而应该充分领会立法的本意,并在充分领会立法的前r